一、《民事诉讼法》回避概念需要遵守吗?
需要严格遵守的。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必须要遵守并执行。
二、诉讼中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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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的方式有两种:积极回避和消极回避。积极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或法院决定使其退出审理或诉讼程序的情形。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退出本案审理或诉讼。
(1)积极回避的,应当回避的主体在知道具有回避情形时可以提出回避请求。
(2)消极回避的,申请人应当在案件审理开始时或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回避主体回避的申请。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无论是积极回避还是消极回避,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其是否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如果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则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3、除了案件的处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主体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之前,回避申请提出之后,回避主体应当暂时退出案件的审理或停止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申请回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可以不退出诉讼,继续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相关法律规定案件的原告与被告方都是需要严格进行遵守的。因为如果与案件有关联的当事人也参与了案件庭审的那么将会对最终判决的结果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这是不公平的情况,因此必须要主动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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