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主从犯问题如何区分?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二、共同犯罪的主犯内容有哪些?
共同犯罪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特点;
(一)二人以上;
(二)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就有从犯(有主必有从);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共同犯罪中,有从犯,就有主犯(有从必有主)
主犯与从犯是依附关系,比较而言。没有主犯,就没有从犯。有从犯,必然有主犯存在。
(四)共同犯罪中,没有主犯,同时,也没有从犯(没主没有从);
综合上面所说的,寻衅滋事罪中如果存在共同的犯罪,那么是有主从犯区别的,对于主犯只要是引导此案件的中心人物,只要占主要的作用,那么在处罚上就可以从重处理,对于从犯就会在处罚主犯的标准上从轻处理,这都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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