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往往存在村民、村集体、政府、开发商以及其他的利害关系人等诸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征地活动和谐有效的进行,必须保障利害关系人尤其是作为弱势方的村民的知情权。因此,发布征地公告是土地征收的必经程序之一。然而,不明确的征地公告非但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反而可能引起更多不必要的纠纷,现实中很多地区有关部门给出的拆迁公告并不规范,被征收人的权益得不到保证,因此,明确征地公告的内容至关重要。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政府的公告义务,即“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公告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综合这两部文件的相关规定,一份完整的征地公告应当包括的以下内容:
(1)征地标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虽然大部分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还算比较完整,但大都会有一些不足之处,如仅仅公告了被征土地的面积及所处的村集体,而没有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人、具体的位置、土地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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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公民对土地征收程序享有监督权。当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政府发布明确、合法的征地公告。而且《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综上,我们作为被征收人,当我们遇到没有发出公告或者公告内容马马虎虎就要征地的情形,我们被征收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征收方出示征地公告、征地审批文件或者给出完整的公告内容,如果征收方不予出示,公然侵犯我们的知情权,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要求信息公开,必要的时候也应及时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的应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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