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征地拆迁已经步入正轨,然而还是有部分拆迁方出于私利的考虑,在征地拆迁中花样百出,其中最为人们诟病的就是“误拆”,这不,就有人中招了。
李先生在长木县有一套房子于2016年被列入了新城改造计划,由于李先生与拆迁方无法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征地拆迁陷入胶着状态,2016年5月份,拆迁方表示妥协,要求李先生到拆迁方办公室重新商讨补偿金额一事,李先生依约前往,但是最后仍未能签署补偿协议。李先生返回待征收房屋后发现房子竟然被拆了,经调查发现拆房的不是别人,正是拆迁方委派的当地拆迁公司,李先生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来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拆迁方辩称拆迁行为系拆迁公司误拆,因拆迁公司工作失误产生的问题应该由拆迁公司自己承担,与拆迁方无关,此案属民事纠纷,应驳回起诉。事实上真的如此吗?即使是真的误拆,拆迁方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们就可以了解到拆迁方属于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人,拆迁公司作为具体拆迁行为的实施者,其经过了拆迁方的授权,拆迁主体还是属于拆迁方,那么只要拆迁公司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与征地补偿有关,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该由拆迁方承担;同时拆迁方还应该对于拆迁公司承担监督的责任,即使真的是误拆,拆迁方也是责任主体。
本案中拆迁方以误拆的理由推脱显然是行不通的,最后法院判决拆迁行为系行政违法,拆迁方将承担此次行为的全部损失。随着拆迁法律的完善,拆迁行为也将趋于规范,但是被征收人仍应该在征地拆迁中保持冷静和思考,因为,征地拆迁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即使有的行为表面上合理合法,但事实上可能已经侵犯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这也提醒了广大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行为要持存疑态度,拆迁方的行为貌似合理但并不一定合法,在冠冕堂皇的语言也无法掩盖其违法的行为,只要察觉有异,就应该积极维权,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努力,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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