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200元调整到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对于高温补贴政府必须放在眼里,落实到户,落户到人,对于补贴的发放做到按时按需发放,保证室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政府职能部门还会合适的调整作息的时间,严格控制室外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尽量减少高温环境下的作业时间,避免危机情况的出现是必须保证的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对待,所以,高温补贴是确保安全的最大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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