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家住某镇,其房屋被规划到绿化带建设的范围。作为这个项目的拆迁人甲公司也已经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在2012年6月11日,方先生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条件进行了协商,并且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好在2012年6月26日前搬离房屋,交由拆迁人验收或者拆除。
在签订协议后,去领钱的时候跟邻居聊了几句。方先生这时才发现拆迁人给自己的安置补偿标准低于邻居的标准,因此拒绝搬迁。2012年8月3日,镇政府发布《强制搬迁通知》,要求已经签订协议且没有履行协议而搬迁的,于收到此通知15日内自行搬迁完毕。逾期不履行将会采取强制措施拆除方先生的房屋。2012年9月23日,由于方先生没有自行拆除房屋,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此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方先生在拆除后心中很是不满,于是想到了去法院诉讼以此来维权,在诉讼的过程中碰壁后找到了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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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因为每一个人的攀比心都比较严重,而且还接受不了自己吃亏。这种心理也是大多数人正常的心理活动。看到自己的补偿比别人少,方先生在签订补偿协议以后,作出这样拒绝搬离房屋的举动也是在情理之中。但是在这样一个文明的社会,这种冷暴力的抗拒也是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让问题更加复杂化。而且还会给自己造成不好的影响。
那么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又反悔,镇政府是否有权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也是不可以的。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又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申请行政诉讼,又不在一定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这两个法条可以知道,如果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想履行协议。拆迁人只能采取诉讼或者请求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没有规定镇政府成为强拆的主体,本案中镇政府成为强拆实施主体,于法无据。
从法律上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是一份平等主体间就补偿达成的协议,其性质应认定为民事合同。一方不履行应按照民事途径予以救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也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其他补偿条件做好约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而不能以行政机关公然介入,实施强制拆除。
在遇到此类问题,不能因为感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而自己采取暴力措施。作为当事人的我们更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为违法可能让你原本应得到的补偿也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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