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家在市区有一套45平米的住房,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建成的小户型,儿子小的时候,一家三口挤在一起还能凑活,儿子结婚后,四个人一起住实在不方便,张先生只好让儿子搬出去租房,后来市政府重新规划了城区建设,计划将张先生家所在的地段旧房拆除改为高层住宅楼,张先生觉得机会来了,是时候给儿子也争取一套了,于是在拆迁方上门商谈补偿一事时,张先生一口咬定两套房不松口,让拆迁方很无奈,根据目前的拆迁政策,张先生家这种情况可以得到9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这与张先生家旧房对比已经是拆一还二了,而且新的住宅楼也是在原地建起,张先生一家的生活水平不仅不会降低,还会得到明显提升,按照计划,新小区各种配套设施一应俱全,生活将会比现在便利很多。张先生认为可以给自己两套小户型,但新建小区最小也是85平方米的住房。双方僵持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等待张先生的会是什么后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那么,市、县级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呢?首先要写清楚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基本家庭关系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位置。其次,要写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最主要的原因和双方的理由,再次就是要作出补偿决定,决定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是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的话要写清置换房屋面积和置换房屋位置,过渡期安置方式,过渡期限,货币补偿的话要写清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最后还要告知被征收人如果不服征收决定的救济方式,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等。
张先生在区市政府向他作出补偿决定后,依法向申请了行政复议,却被市政府驳回,维持了区政府的补偿决定,张先生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却又是以败诉结束,最终,张先生的房子被法院下达强制执行令,由区政府代为执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法强拆”。
在这件事中,政府改造旧城区,整治脏乱差的居住环境,新建住宅楼和配套设施,并通过“以一换二”的方式补偿被拆迁人,本是造福人民的好事,但张先生只顾私人利益拒绝搬迁,妄图不劳而获,最终没能得偿所愿,如果您也有拆迁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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