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高温补贴的发放规定包括什么?
浙江省高温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一百四十五元至两百二十五元不等,对于长期在室外工作的员工,例如工地上的农民工等就应当是最多的,即每个月两百元以上,但是无论劳动者是室外作业还是室内作业,单位都应当对劳动者发放高温福利,例如免费发放凉茶、藿香正气液等。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浙江省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即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
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高温天气职工福利有哪些?
高温天气不适合作业,当温度到达一定高度后,易引发各类疾病。因此,在夏季高温天气下,企业职工有权享受以下福利。
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③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天气的职工如果是中暑的,应当算作是工伤,此时单位应当为员工支付相应的医疗费,所以对于极端炎热的酷暑天气,单位应当视情况进行放假,如果是遇到自然灾害的,例如台风、洪水等造成员工上下班困难的,单位应当出于维护员工生命安全的角度进行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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