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农村的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转化成新增建设用地,在这个过程中,与土地有关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在九十年代以后却来越激化,成为影响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很重要的因素,据官方数据显示,早在2011年,百分之七十三的农民纠纷都与土地有关,这些纠纷其中的百分之四十与征地有关,征地中的百分之八十七与征地补偿有关,由此可见对于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成为了问题的核心,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保障,一旦被征收,势必对农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何让失地农民获得满意的补偿,或者说被征地农民对于补偿的满意度由什么决定,是我们关心的重点话题。
首先对失地农民影响最大的,当然是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又进一步规定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虽然土地管理法在后续条文中明确了按照上述标准进行不能够使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恢复到原有的水平的,可以申请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但即使是三十倍的补偿款,对比政府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实在是凤毛麟角,土地的后续用途获得的收益应不应该分配给失地农民一部分值得讨论,虽然我们国家没有规定,但其他国家是有类似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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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征收土地是否用于公共利益也是影响农民对征地补偿满意程度的重要因素,有数据显示,如果征收土地的目的是用于公共利益,如修建高速铁路,修建公路,建设发电站等,相对于其他非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建设加油站,开发楼盘等商业用途,即使补偿价格略低,也更容易让失地农民感到满意。
还有一点就是对于失地农民的长期生活保障,种地作为绝大部分农民唯一掌握的生存技能,一旦被剥夺,即使农民获得暂时的补偿,仍然不能解决往后长期的生存难题,对此有的地方政府建立了生活保障体系,保障水平一般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的地方政府直接一次性将失地农民所需的社保费用划到劳动保障部门,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赔付范围,而有的地方政府则实行二者结合的安置方式。
小编认为,从以上三个角度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才能显著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满意程度,减少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但在目前的法律规范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仍然存在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能,如果您遇到了类似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选择最合理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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