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了,国家能给补偿吗?
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子,按法定程序拆除后不能得到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只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才应当给予补偿。在拆除违章建筑时虽然不给予补偿,但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要给予补偿,因为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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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问中,房子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的,违反了法定程序,可以请律师帮你维权。违章建筑只有是在依法拆除的情况下,才不予补偿,即便是违章建筑,也是有法定的拆除程序的,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行政强制法》第44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另外,如果你对认定你的房子是违法建筑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未完结前,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不能拆除。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城乡规划法》第68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行政强制法》第44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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