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间离婚后债务处理是怎样的?
夫妻之间离婚后债务处理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来判决。离婚按照《民法典》对于丈夫所欠下的债务进行合理划分,《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夫妻共同债务数额大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时,即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抵偿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亦可以由双方面军分担清偿责任。当双方对共同债务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
但是,规定夫妻就债务清偿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时候,就主动审理夫妻对个人债务的清偿问题,甚至将连带债务划分为按份债务,这种判决的效力又能如何约束非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但是判决却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乃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原则上,一个生效判决书的既判效力不适用当的规定显然密不可分。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第三人,具有对世的效力。
二、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怎么办?
1、发出申报债务公告
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
2、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3、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
4、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5、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6、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
7、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在现实生活当中夫妻之间解除夫妻关系,那么是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是到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至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问题,双方也是可以协商的,协商不成依旧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说确属于为了共同生活而负担的债务,应当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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