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1、担保标的不同
(1)质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押权以质押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押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押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押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依法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押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
(1)质押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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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5、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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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押权;
(2)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押权;
(3)先设立的质押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二、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抵押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因此具有让与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因此依据抵押权的从属性之要求,抵押权必须随同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抵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受到民法典的保护。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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