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拆迁方答应给付的补偿却无法履行的情况,那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就通过一个现实的案例来告诉大家如何应对这样的情况。
基本案情:杨先生在xx市xx区拥有629.23平方米的办公房屋,后涉及拆迁,2019年11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按照15%的增加量补偿杨先生办公房共计723.62平方米,及补偿临时安置费等补偿项目若干。
应该说这样的补偿表面看起来是还不错的,600余平办公用房补偿700余平办公用房,杨先生应该满意才对。但问题是这其实是个空头支票,拆迁方其实压根就没有什么办公房性质的回迁房,他们之所以这么签,一是为了符合法律关于等性质补偿的要求,二是为了尽快拿到杨先生的土地,至于该决定是否真的能够履行,他们却从没考虑过这事。在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识破了拆迁方的这种图谋,于是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该补偿决定起诉到法院。但一审法院却驳回了杨先生的诉求,杨先生上诉到二审法院,终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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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本案的焦点是《征收补偿决定》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是否可以实际履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决定应当公平,且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本案中的《征收补偿决定》中关于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中明确了安置房屋为本项目1号楼。但从查明的事实上看,现所建成的本项目1号楼并没有办公用房的规划和建设。由此可见被诉补偿决定部分内容实际不能执行,如法院判决支持该决定将造成空判,引发新的矛盾。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xx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很多拆迁人面对难以实现的征收补偿决定,往往不知如何与征收方抗争,晏清律师事务所也在这里提醒各位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如果难以实现,那么其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征收方总是一拖再拖,侵犯拆迁人安置补偿利益的行为法律是绝不允许的。各位拆迁人,如果您也遇到这种情况不知如何维权,请您不要担心,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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