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育政策的全部放开,计划生育已经成为了“过去式”,但是现在社会上大多数的80、90后都是计划生育时期出生的,而在严格的计划生育制度下,超生子女是否拥有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问题成了拆迁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征收方打着“超生违反政策”的旗号认定超生子女无权获得补偿,这让很多被拆迁人寒了心,仅因为自己出生在计划生育时,就要被剥夺获得补偿的权利吗?法律明明规定了人人平等怎么就变了呢?晏清律师事务所接待的当事人中,自然也有为此愤懑不平的当事人,那么超生子女究竟有没有权利获得补偿呢?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从《宪法》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中也规定了: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由此可见人只要一出生,就拥有了作为人的权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虽然可能涉及超生等政策性问题,但是即便是超生也不会而丧失公民权利,超生子女的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依旧受到我们国家法律的保护。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农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利益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是要考虑被征收农民的现实情况,保障其生活水平的,而超生子女明显也是其中成员。
而被征收农民身份的认定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因素:
1、拥有本村户籍;
2、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宅基地;
3、在本村长期居住。
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就理应得到分配,而不论是否为超生。如果征收方以自己制定的《补偿条例》、《补偿方案》一意孤行的将超生子女排除在安置补偿方案外,那么各位被拆迁人要及时联系律师维权!获得自己的合理补偿。
行政案件复杂多变,有些时候不是一个诉讼、两个诉讼就能彻底解决的,被拆迁人仅依靠自己很难与征收方抗衡,被拆迁人请律师介入到案件之中,应宜早不宜迟,拖延的时间越久,案件的复杂程度、维权难度都会大大增加,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类似问题,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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