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中止后恢复可以吗?
行政复议中止后恢复可以,行政复议中止后可以恢复审理,但需要等到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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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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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的审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的中止根终止是不一样的,不过,行政复议中止的期限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所以,什么时候才能恢复审理也不确定,但恢复行政复议审理的情况下,会及时通知当事人。行政复议中止期间,是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时限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属于哪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之下都是可以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请求的,主要就是为了救济行政相对人的一些合法的权益,当然了行政复议在特殊情况之下的话,是可以暂时停止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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