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怀孕期间请假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60%来发放。实际上员工如果怀孕的期间的话,是有规定的产假的在产假这段时间内工资是需要照常发放的,当然了,如果说超过这个厂家是存在请病假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工资的发放就需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来进行处理了。
一、职工怀孕期间请假工资怎么计算?
职工怀孕期间请假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60%来发放。员工怀孕期间一直请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是有相关的生产工资计算的,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依然是需要工资的具体的发放,通常情况下应当履行相关的请假的手续,如果说工龄不满两年的话,是按照本人工资60%的比例来进行一个请假工资发放。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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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都遵守并认同女职工的产假、产前检查假、产前假的相关规定。有部分企业还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提高了相关待遇。而目前关于孕妇的产前利益保障,有许多企业和员工遇到了一个难题: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长期休病假,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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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
二、孕期休长病其他法律规定是什么?
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
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休长病的情况,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文件,主要有以下处理原则:
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
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说明1:总体上是在原有实得工资的基础上“折上加折”。
说明2:“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是包含在职在岗期间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休病假的职工未能正常参加工作,因此前述因生产工作而产生的工资。
但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对女性员工孕期请假这个方面的工资发放,并不是特别了解。如果说是请病假的情况是让他们去参加病假公司来进行发放,通常情况之下就是按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来进行计算的同时也是需要结合劳动者工作年限。
如果是在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女职工怀孕的,此时用人单位是需要保障女性职工的一系列的权益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国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请假的工资的,那么此时劳动者就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请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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