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骗儿童属于继续犯吗?
不是,是行为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违法行为后,继续地、不停地反复对同一犯罪客体进行伤害直至该违法犯罪行为结束。
主要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
1.危害行为的唯一性。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对象的同一性。即危害行为侵犯同一或者相同的直接客体;
3.危害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持续性。危害行为在其实施完毕之前持续不断地作用于行为对象,侵犯同一或者相同的犯罪直接客体,持续不断地导致不法状态的发生。
二、继续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个问题。
拐骗儿童不属于继续犯,继续犯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性的犯罪行为,继续犯的犯罪行为,需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不能有间断。继续犯需要持续的侵害同一个客体,侵害过程中不能有变化。继续犯在犯罪状态和犯罪行为两方面的存在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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