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居住证时什么是居住证明文件?
居住证明文件就是办居住证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二、全面取消暂住证改居住证有什么意义?
1、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理念,促进社会和谐。
用居住证替代原有的暂住证,首先从称呼上就强化了“居民”和“居住”的理念,淡化“户籍”和“暂住”的概念,有利于消除“暂住”歧视,更容易被流动人口所接受,增进他们对居住地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引导他们主动融入当地、融入城市。同时,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转变理念,把流动人口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按照“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对他们进行服务和管理。
2、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内容,提升服务水平。
传统的暂住证制度,其出发点主要是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而新的居住证制度则进一步强调了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各级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把公共服务的责任体制、服务网络向流动人口延伸,使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惠及流动人口。除要求政府部门提供使用保障外,同时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以“居住证”作为居民身份“认证”依据,为“居住证”的使用者提供更多社会便利,有效提升“居住证”的含金量,切实增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3、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管理。
居住证相对于暂住证的一个重要发展进步,就是以居住证的广泛应用真正实现了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齐抓共管、沟通协作的机制。一方面通过广泛而强大的社会应用,吸引流动人口主动办证、自觉办证,逐步实现政府“被动管理”到对象的“主动登记”的转变;另一方面有效整合政府各有关部门现有流动人口管理信息资源和服务管理职能,实现跨部门、跨系统的资源共享,切实提高管理效能,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来讲,在当地有稳定的住处或工作的,才能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是便于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的生活和工作,但是有居住证并不代表就有当地的常住户口,相较于迁户,办理居住证的要求还是非常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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