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房屋不动产能指示交付吗?
不动产是可以指示交付,因为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明确规定就是动产的这样的一种,不动产是适用于指示交付的方式的,因为民法典当中规定的有这样的一种风险方面的转移的基本的原则,所以规定了交货的具体的方式。
指示交付适用于不动产。《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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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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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清楚它们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1、 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
2、 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
3、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对于不同的交互方式它是存在着不同的风险的,而最常见的就是简易的交付的方式,也就是原来就已经转移给他人了,那么买卖合同成立的话,就自动的发生这样的一种交付的效益了,还有一种就是指示交付。
在购房者和开放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其中就会对商品房屋的交付的时间有约定,如果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出现逾期交付的情况,此时就要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对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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