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管辖权案件移送依据是什么?
1、工商管辖权案件移送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终止案件调查吗?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终止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案件之前,就需要审核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此外,还需要审核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5)处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
不管是处理民事、还是工商等纠纷案件,相关国家机关,在受理纠纷之前,都需要依法审核自己对于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对于没有管辖权的,一般不得受理。如果是在案件受理之后,才发现自己并不具有相应的管辖权,那么需要依法对案件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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