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地域管辖
对于著作权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二、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级别管辖
根据《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但是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应注意的是上海、广州和北京已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案件享有管辖权。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1.直接侵权
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利,且每一项权利控制着特定的行为,如复制权控制着复制行为,他人在不符合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条件时,实施被著作权控制的行为时即构成著作权侵权。此时即为直接侵权。其构成要件为: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
第二、实施被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权控制的复制权;发行权控制的发行行为等。
第三、不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条件。
第四、不以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作为认定侵权的条件。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是影响损害赔偿数额或救济方法,并非是直接侵权的认定要素。若行为人确无主观过错,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
当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但其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存在特定关系,如为他人侵权提供帮助行为,且存在主观故意,此时被称为间接侵权。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但可使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侵权,或明知他人存在侵权行为并为其提供帮助的,最终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注意的是,间接侵权必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如果著作权人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是可以进行著作权诉讼的,但是,进行著作权侵权诉讼不是去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的,著作权诉讼是有其管辖法院的规定的,此时是需要及时的注意相关的诉讼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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