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第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物权在我们国家是属于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通常情况之下为了保证债务能够得以实现,都会通过设定担保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我们国家在担保物权这个方面是有非常明确明显的法律特征的,也就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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