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怎加抚养费规定是什么?
夫妻双方当初离婚协议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同样不存在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申请实在是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不得已的选择。这个可以根据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的孩子抚养费给付条款协商,或者另行提起离婚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诉讼。
二、要求增加抚养费需要什么条件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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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在这个时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就可以会根据以上情形来判断了。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少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一)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增加孩子的抚养费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孩子的抚养费是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增加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包括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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