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或出席法庭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为纠正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而制作的司法文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由四部分组成:
(1)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主送单位(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名称)。
(2)违法的单位、时间及案件。
(3)违法事实、法律根据及纠正意见。违法事实,包括有关单位在侦查活动中或审判活动中违法的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后果等。
法律根据,指纠正违法的针对性条款(违反的条款和据以纠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或第112条第2款)。纠正意见,写纠正意见和建议,如要求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等。(4)结尾。包括:制作文书的年月日、检察院公章及有关附项。
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1.《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一种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2.明确书面纠违与口头纠违,对公安机关多次反复出现同一或同类违法行为,多次反复出现同一或同类3次以上轻微违法情形,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要求书面提出纠违,对违法情形较轻的提出口头纠违。通过明确分类纠违,保障纠违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防止“屡纠屡违”。
3.提高《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文书质量。统一文书制作格式标准,实行一事一纠,按照文号、发送机关、违法情况、纠正意见、整改时限的格式严格制作,要求内容详实,核清违法的事实、违法行为,列明纠正违法依据,正确使用法律术语,严格遵守审批规定,每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都由综合把关,主管检察长签发的发文程序。
在进行审判和进行调查的时候,法院和公安机关都有非常大的调查权利,而在调查过程之中,为防止行政机关有所披露或者是有所违法行为,所以检察机关是可以进行出具相应的纠正违法通知书一次,保证该机关没有进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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