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答辩中要求是否诉讼时效中断由谁决定?
由案件的答辩人自行决定,答辩是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人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进行的辩驳。被告人和被上诉人提出答辩,这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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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答辩,这是基于原告的起诉而作出的反应,事实上,原告的起诉行为,已经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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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是否诉讼时效中断由答辩人决定,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就没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是对义务人的保护,权利人必须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前,在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必须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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