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中的辱骂和恐吓的表现是怎么样的?
(1)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
(2)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动,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对方),有死亡.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包括死亡、威胁、炸弹威胁、以自杀做威胁等。若意图以此方式来获取他人财物或利益而实行者,称为“恐吓取财”。
(3)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
(4)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
二、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综合上面所说的,寻衅滋事的行为是严重的破坏了我国的公共秩序,寻衅滋事所存在的表现行为有很多,主要有辱骂、恐吓、追逐、拦截、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是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情形大小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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