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复核认为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复核认为立案的规定是需要作出决定,然后由有关的机关对此予以立案。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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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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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立案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面对刑事复核又不给予立案,当事人可以通过实际的情况来找专业的律师来给自己咨询,让自己能更快的进行维权。面对刑事复核不予立案的实际要求或是刑事复核不予立案的规定。
在当代的社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但是却不立案侦查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来的。当事人的公安机关如果对此进行不予立案的话,那么也是可以直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的申请的,这也是非常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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