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法兜底条款有必要存在吗?
著作权兜底条款既无必要,也无法律理论基础。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和法定原则,立法者既没有权力赋予作者无限制的著作权,也没有权力将其职责让渡给司法机构,作者的著作权具有有限性,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实则无底可兜。
兜底条款作为一项立法技术,它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立法时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
尽管兜底性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弥补列举式立法的不周延性,同时,也可以赋予法官根据形势变迁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兜底性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的进步,也给执法、守法、司法带来了困难,也易于导致纠纷的发生,一定程度上还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出现,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度。
二、法院对著作权怎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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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前权利保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即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确属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可以裁判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使侵权行为人不能再进行侵权活动。
著作权兜底条款的设置弊端众多,导致著作权制度的严重缺陷,属于错误的立法选择,法院处理著作权问题时,可以采取诉前权利保全的措施,在起诉之前应当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害等行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既可以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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