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我国没有网络服务渎职罪,相关的罪名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事处罚标准的参考依据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上所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而且,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都包括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的直接责任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单位要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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