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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庭审的程序包括什么 仲裁庭审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11 02:36:18
The Beginning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是仲裁裁决的依据。《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一是来源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证据。二是来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仲裁庭对证据的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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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当事人进行读者辩论《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当事人进行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3)双方相互辩论。开庭辩论终结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可以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仲裁是内容是合同和财产方面的纠纷,一般会涉及商业秘密什么的,所以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人民法院不能仲裁,但是可以主持调解,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仲裁的审理程序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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