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怎样认定?
1、当事人虽然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但最终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则多份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离婚原因,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
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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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往往会存有一个误区,认为在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最后的一份肯定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实不然,离婚协议因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合同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较大的不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且该离婚协议已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局进行了备案。
保证签订出来的协议是有效的,而只要办理了备案登记,那么就可以马上生效,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保障。
离婚协议书是对当事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一种约定,通常情况下在双方签字后离婚协议书不能马上生效,必须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该协议才能生效。不过,存在某些特殊情况的时候,当事人也是可以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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