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在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前可以随意撤销吗?杭州离婚诉讼律师解答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的意见是,对于夫妻双方之间赠与房产,在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赠与的问题,之前在实践中争议很大。所以,《民法典》出台后,对赠与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其具有双方合同、诺成合同、无偿合同的性质。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赠与人必须完成赠与物的转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所需办理的登记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义务。
作为单务合同,受赠人享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并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情况下请求交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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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司法解释所指向的夫妻间赠与合同的标物必须为房产而非其他。司法解释以房产进行独立的法律规制,因为房产具有其他财产不可比拟的重要性,且房产本身价值较高,在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形势下,房地产日渐成为家庭财富比较重要的一部分。
房产作为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的物质载体,《民法典》物权编等相关法律对以房产为代表的不动产进行了特别规定,即将登记而非交付作为物权转让的标志。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未经过户登记,即使双方当事人就不动产已达成转让协议并履行亦不发生权利转移。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合同双方订立房产赠与合同后,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则权利便容易受到侵害。
婚家司法解释第32条,就夫妻双方赠与合同履行与撤销的规定,实质是对《民法典》第658条关于赠与合同撒销的具体化。
从《民法典》第658条可以看出,赠与人在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同时其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基于单务合同性质,法律赋予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的权利,即在交付以前可以任意撤销,一经公示如不动产进行登记所有权即行转移,便不可再行撤销。
其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在夫妻间的房产赠与过程中,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并不属于道德、公益性质的合同,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方均有权予以撤销,且受赠人在其撒销合同后不得要求其继续履行。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得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完成房产的变更登记。
这也是李晓娟律师一直强调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赠给给另一方,对于受赠方来讲,如果想保护自己的权益,签好赠与合同还不够,一定要去公证,或做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