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随意陈述吗?
若在法庭上说谎、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案例】管城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偿还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
然而在庭审中,法庭在核实借还款金额时,原告多次陈述不一致,且存在收取砍头息情形。
后法院多次到银行调取相关账户的银行转款记录,并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认定原告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截至2015年8月20日被告剩余495000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因原告的虚假陈述,导致案件一度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庭审期间法官多次告知原告应当如实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面对法官的询问原告数次故意混淆事实,心存侥幸,在法庭未如实陈述案情。
原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严重妨碍案件的审理,故管城法院依法对原告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该处罚决定经管城法院依法执行,原告已将罚款上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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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提醒: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应当对法律、对法庭存有敬畏之心,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坚守诚实守信原则,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对于在法庭上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等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的轨道,从而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