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遂定刑标准是怎样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遂定刑标准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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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由此可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也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司法实践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在6个月以上的,造成企业破产等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