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租赁合同的交付要件构成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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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三、房屋交付时需满足哪些条件
1、房屋要按时交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2、房屋交付时要与样板房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3、房屋交付要提供相关证明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签订租赁合同是需要在双方协商好的情况之下才能处理,只有确定无任何的异议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只要合同签订好之后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承租人就可以获得此房子的使用权,出租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不能再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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