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机关起诉亲告罪的条件是什么?
公诉机关起诉亲告罪的条件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法律将亲告罪的范围严格的限定在侮辱、诽谤、虐待、侵占以及干涉婚姻自由内,这些犯罪行为若是受害者不起诉,侵权者不会受到处罚。对于其他情形的犯罪情形,一律都不属于亲告罪,也就意味着此时即使当事人自己不主张维权,检察院也是可以提起公诉的。
亲告罪的特点是与公共利益无直接联系,是否追诉,可以由被害人或其他相关的人自由决定。因为有的危害行为,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诉讼,那么就没有处罚的必要。
但是,如果对于某些危害行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完全并且只能由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私人的意思决定,就可能不会很好地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各国刑法对亲告罪的自诉权一般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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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亲告罪的特征是什么?
(1)亲告罪在认定上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亲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结论之前,相关行为究竟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其认定较之于其他犯罪来说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以侮辱罪为例,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造成的具体危害是使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社会评价因诽谤行为而降低程度的认定,主要根据社会观念、人之感受等一系列主观性因素。
(2)亲告罪既有纯正的亲告罪,又有不纯正的亲告罪。所谓纯正的亲告罪,是指只能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告诉才能发生刑罚权的犯罪。如告诉权主体不进行告诉,那么即使社会危害性再严重,也不能进行追诉。
(3)亲告罪案件不同于自诉案件。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它是私诉的主要种类。自诉同公诉相对应,是依据刑事程序确立的追诉形式,在立法范围上亲告罪同自诉案件是一种交叉关系。亲告罪同自诉案件虽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二者却具有某种自然的亲和性;由于亲告罪所侵犯的私法益,而这些权利具有可处分性,自诉的追诉方式恰能为告诉权人处分权提供便利条件。
对于亲告罪是一定要权益受到侵害的本人,通过书写诉状等方式告诉法院,此时才有可能会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的。故而对于此类公民来说,在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勇于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他人再有会侵害自己。
在当代的社会,针对诽谤罪等相关亲告罪,是可以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诉讼的,但是这样的一种案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之下都只能够由公民自己提出诉讼,如果已经严重的损害到国家或者是公共利益的话,就需要按照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公诉案件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