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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应对拆迁的先招(政府拆迁手段)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3-11 17:37:32
The Beginning

应对拆迁如同博弈下棋,每一步的应对策略都应该是有合理规划与统筹安排。

如果说在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房屋实际被强拆后再进行的各种行政诉讼是后手招数,那么,在拆迁工作还未全面开展时,主动进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是应对拆迁方的先手招式。

无论是否经历过拆迁,都不难体会到:公民个体面对握有政府授权的组织,信息是十分不对称的。

被拆迁人很难知晓拆迁方的各种信息,包括政府内部的底价,法律法规的底线,政策给予的真实时限,各地不同的拆迁补偿行情。

而拆迁方借用公权力,往往能对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掌握的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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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事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十分必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08年方才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10年方才颁布施行。

但是对于许多民众来说,政府信息公开却远比民法典感官上遥远得多。

实际上,近些年,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各个地方政府,都在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力度,虽然实际申请到有效的文件仍有些曲折,但已经比从前便捷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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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省份的政府官网上已经贴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流程与空白申请表,而行政诉讼中也有专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类行政诉讼案由。

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大厦是在不断健全与完善中。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公民主动申请公开实际是不收取费用的(当然,有时会适当收取工本费。

但往往是需要印制较大图纸时才会要求收取工本费。

)而且,从政策导向上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依此公开而进行行政诉讼,这种组合拳的方式更实际、有效,且少有法律风险,给政府的观感也要好得多。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无论是镇政府街道办还是其他机构——每一步的拆迁流程的推进都是需要有政府机关内部的各项授权与批文的。

拆迁往往兹事体大,规划委、国土局、县一级政府,各级机关在一项拆迁中都有分工,其中所涉及到的各类规划图、拆迁许可证、政府内部的委托授权书、对被拆迁人的各类公告,种种文件,很少涉及机密事项,而且涉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其实都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列。

只要找准被申请公开的部门,先手一步进行申请,就能找到拆迁方的要害,进而与之博弈。

最后,政府信息公开在申请时一定要见招拆招,步步紧逼。

对于许多政府机关来说,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最常见的回答是“本机关未制作、未留存”,或者政府机关会说明您申请的信息查询不到、不属于本机关制作建议向___机关申请。

在这种请况下,如果是回复未制作,则需要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查明其机关是否有义务制作相关文件,为下一步行政复议、诉讼做准备。

如果其回复是建议向___部门申请,或者指出申请名称不对,则需要我们按照新的被申请机关或申请文件名称进行申请。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前置手段,需要我们穷尽所能申请的文件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THE END

TAG:公权力  政府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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