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翻供现象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记忆原因而改变原有供述的内容,也有可能出于侥幸心理和抵赖动机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内容,还有可能是原有口供是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条件下产生,之后又加以翻供。但无论如何其目的往往比较一致,即通过翻供来否定原有对自己不利或不是很有利的口供,并提出对自己的有利或更有利的供述。作为一种口供的表现形式,翻供本身并没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主要就是充分考虑到形成翻供的原因往往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抵赖动机。翻供是否能够成立,其条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作为一种证据的有效条件是一致的,即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相关性、程序合法性。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出于充分、确凿的案件事实,则翻供的内容可以成为有效的定案根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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