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起诉。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
失地村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承包经营权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可因其损失而要求行政赔偿。失地村民直接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可起诉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限期征占时,也可要求地上物补偿。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法院审查职责的,法院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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