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网络聊天记录能够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至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是因为网络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做法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嫖娼做法。 网络聊天记录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而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因此无论是《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都将“视听资料”列入证据的范畴。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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