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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二年未交社保有合同去职要求赔偿有依据吗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10 02:37:29
The Beginning
能够要求两倍薪水的赔偿金。建议优先进行商量解决合同以及交纳社保的问题,如果商量解决不了能够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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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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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这里的“交纳社会保险”,司法实践中通常理解为足额,如果公司已经缴了,只是无足额交纳,不应看做是未交纳社会保险,补缴即可。所以员工不能拥有一方解除权(也就是不写辞工报告,说走就走的权利),也就不能享有得到经济赔偿的权利,甚至还要因此对用人单位导致的损失予以赔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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