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罪来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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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即达到刑法第196条“数额较大”标准,将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同样将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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