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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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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