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属于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2、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
关于前一个条件,在实践中的理解分歧较大,新闻报道有较多的业主委员会就业主与开发商购房合同中开发商违约纠纷提起诉讼,该类诉讼,大多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第二个条件,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应该基于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而不是某部分或某个业主的利益,例如楼上业主装修不当,造成楼下业主漏水、业主占用楼梯或过道空间造成同一单元其他业主通行障碍等等,均属于应该个案起诉的案件,不应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设立业主委员会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这项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便捷诉讼,节省司法成本,可以个别提起的诉讼既没有必要套用这个程序,业主委员会为个别业主权益提起诉讼承担的风险和成本也加重了其他业主的负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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