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2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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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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