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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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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