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经济管理的行为,犯罪对象只能是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扰乱经济秩序;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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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表现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为牟利而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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