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按相关规定,被刑事拘留的人的钱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谁也无权取回,非家属更不可以。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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