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对刑事判决中的赃款追缴,被害人是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据此可知,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追缴赃款的判决,则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理,并不是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确权性裁判,故被害人对刑事判决中的赃款追缴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被害人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刑事判决财产罚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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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0条的规定,只有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两项刑罚在没有履行到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属强制执行内容。被告人房产如果是非法所得,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通过侦查、审判手段核实,做出刑事裁定书认定为非法所得后直接追缴退赔;如果不是非法所得,则不能对该房产适用追缴措施,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财产损害赔偿诉讼。
三、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就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设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7通过前述以外的其他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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