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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特点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0-09 07:47:52
The Beginning
1.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强制措施;  
(3)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否颁发、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有关审批、登记等是否办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条例只是规定了申请许可证、执照,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申请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证书的形式、申请的事项都有了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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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5)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复议法更加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突出了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受教育权”,这与近年来人们日益关注受教育权有关;  
(9)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这是几年以来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的改革的结果;
(10)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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